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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科  2021-10-13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1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双随机、一公开  
2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在使用说明书 双随机、一公开  
3 依法归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3、《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第十二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是否依法移交城建档案;是否依法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双随机、一公开  
4 1.建设单位招投标物业企业;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3.物业企业移交资料;4.物业企业委托管理;5.挪用物维资金;6.建设单位无配置物业用房;7.物业企业改变物业用房;8.物业企业改变、占用、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18年修改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5.对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7.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8.对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双随机、一公开  
5 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转让后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  
6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7 “禁现”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环城公路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有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  
8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中是否使用袋装水泥。 双随机、一公开  
8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参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双随机、一公开  
9 设计单位、建设单
位、施工图设计审
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执行《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相关规定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违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
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
土砖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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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至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 安全管理 3.2 文明施工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4 门式钢管脚手架3.5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3.8 悬挑式脚手架3.10 高处作业吊篮3.11基坑工程3.12 模板支架 3.13 高处作业3.14 施工用电 3.15 物料提升机 3.16 施工升降机3.17 塔式起重机《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检查施工企业安全内资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持证上岗、安全标志,落实情况
2.检查文明施工、建筑扬尘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检查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
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一般项目应包括: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落实情况
3.脚手架模架、基坑、高空吊篮、起重机械等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对《吉林省工程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真诚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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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市场行为违法 违规认定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
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
可证的;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发包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越级承揽工程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给予单位
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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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行为违法 违规认定查处工作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以及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  
1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  
14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  
1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  
1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的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  
17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  
18 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一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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