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5000元以下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修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2 | 对单位、个人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仍未办理备案,限期内改正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没有报告但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对整体运行及出水水质造成影响,并积极改正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处罚 |
5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不予处罚 |
6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不予处罚 |
7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不予处罚 |
8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不予处罚 |
9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
10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
1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对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建设项目;2、对公益项目、棚改逾期回迁项目、工业项目(为促进经济发展,被省市政府列为“三早”先行开工的建设项目)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2 |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对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建设项目;2、对公益项目、棚改逾期回迁项目、工业项目(为促进经济发展,被省市政府列为“三早”先行开工的建设项目)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6 | 1、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7 | 1、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8 | 1、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1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1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3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4 | 对违反1、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3、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5、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的建设单位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5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6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7 | 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8 | 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29 | 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3、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4、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5、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0 | 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1 | 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2 | 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2、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3、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4、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4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5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6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7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8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39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0 | 使用单位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1 |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处罚(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2 | 对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监理单位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3 | 对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整改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4 |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6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7 | 建设单位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8 | 对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49 | 对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0 |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1 | 对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安装、拆卸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2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3 | 对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如1、应使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而未使用的;2、应采购安全设施而未采购的;3、应更新安全设施而未更新的;4、应用于安全施工措施而未用的;5、应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而未改善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4 | 对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5 | 对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6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8 |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59 | 建设单位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0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1 | 勘察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2 | 设计单位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3 | 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建设工程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4 | 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5 |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6 | 施工单位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7 | 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8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69 |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0 | 施工单位不出具质量保修书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1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2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3 | 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4 | 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75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