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资质开发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超越开发资质等级限制面积10%以下(含10%)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无资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超越开发资质等级限制面积10%以下(含10%),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 | 对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成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改正的。 |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六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处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的罚款。 |
4 | 对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销售商品房涉案总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5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收取的预付款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6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擅自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的(含3套)。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5万元罚款。 |
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及时进行跟踪、记录的,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给予警告 |
8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9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10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从轻处罚 |
11 |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 包、转包和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