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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威尼斯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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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规科  2021-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 

  第三条  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其具体工作由我局法规科负责,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责。 

  我局法规科应当指定具体审核人员,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参加或者参与有关活动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五条 具有下列事项范围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强制事项(紧急情况的除外); 

  (三)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许可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许可事项,或者延期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等重大行政监管事项;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以下案件事件: 

  1、司法机关、纪检机关、上级机关关注的;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4、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我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标准详见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以下简称《审核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我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拟定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审查勘验)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承办科室按本制度向我局法规科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局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局主管法规科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局法规科审核完毕后,提交我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或单位。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章 层级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局法规科应当对各执法科室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我局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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