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依据《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现场监督检查、案源登记、立案(受理)、调查取证(现场核查)、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像、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性质,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适当的音像记录。
第六条 我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详见附件《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样表)》)。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我局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专家评审、决定、送达等过程记录,按照住建系统行政许可案卷的要求执行。
对已经受理的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包括施工许可以及商品房预售等许可),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和受理办理情况视频截图。
对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或者稽查时,应填写有关登记表,同时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将检查、稽查情况及时汇报机关负责人。
重大检查行为、重大稽查行为或者定期监督检查行为还应填写《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核查或者定期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等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该执法机构应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九条 稽查、行政检查和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并进行音像记录。
进行抽样执法检查的,应按要求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并对抽样、封样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上述文书及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并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审查与决定时,应按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审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以及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送达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通过音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决定执行完毕后(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应按规定填写行政决定结案报告。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并通过制作规范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我局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时,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按规定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案件接待登记表和回执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调查、核查,同时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信息,应及时整理,30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应案卷,其归档、保存和使用按《档案法》、《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吉府法〔200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我局应按省、市政府要求配备必要的音像设备等执法过程记录仪。其使用和保管按执法器材使用保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我局法规科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局法规科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故意毁损或随意删除修改执法文字或音像信息、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执法记录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