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巡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全过程。
属地责任。落实属地管理管理责任,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鉴定,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方式保障住房安全的,对原危房要采取拆除、封存、挂牌预警、划设警戒线等方式,防止农户回流原危房居住。
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
对于唯一住房为 c 级和 d 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应改尽改。“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与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 c 级或 d 级或无房户给予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三、保障方式
通过农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地危房改造需求、地震高烈度地区改造成本、房屋节能成本增加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含脱贫县)重点扶持等因素。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新建、加固修缮及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经济状况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四、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满足基本安全。在确定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13平米,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农房建筑面积,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