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委托单位)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给四平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四平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四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简称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单位在四平市城建规划区内依法享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城镇污水处理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委托单位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监督管理权。
三、委托执法期限
从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