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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05 15:50   来源: 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四平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参建单位:

  现将《四平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平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当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及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部署,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受控。 

  二、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 

  依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四安委〔2023〕8 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等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基坑工程: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且未及时处理。 

  (六)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七)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八)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九)高处作业: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十)施工现场消防: 

  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3、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的; 

  4、临时用房建筑构件或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 

  5、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的; 

  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灭火设施的; 

  7、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的; 

  8、施工现场未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现场环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气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的; 

  10、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的。 

  (十一)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23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中旬起)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自查自纠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管控情况,安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排查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奖优罚劣,分析原因,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检查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本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关键环节、薄弱部位和盲区漏洞,以项目为单位全面系统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对于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参建单位要按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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