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高层建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现就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与起重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通知》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执行使用告知管理制度,附着脚手架的使用单位应在入场前携带《通知》要求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使用:
(一)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自制式钢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认证材料的;
(三)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鼓励倡导附着脚手架推行“一体化”管理,即安装装卸、升降、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市住建局将加强对附着脚手架的监管力度,通过网络即时监控、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督查各相关单位落实情况,并将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在网上进行公布。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